孤寡老人悄然去世后 ,身后遗产应该归谁,他们积累下的财富如何分配 、传承?
三年前,独居的孤寡老人葛某猝死在家中 ,而他留下了一笔数额巨大的财富。在他去世后,经整理发现,葛某留下的保险单、多张银行卡和存单 ,共430余万元,还有一套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的两居室房屋 。
这笔身后遗产,该如何分配呢?葛某没有法定继承人 ,没有提前规划身后的财富传承——未发现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但葛某有旁系亲属,作为旁系亲属是否可以要求分得遗产?
在葛某去世后,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下称“徐汇民政局 ”)被指定为葛某的遗产管理人。据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 ,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葛某的堂弟将徐汇民政局起诉,要求分得葛某的全部遗产 ,理由是曾对老人关怀扶助,平时探望、送医和照顾 。
近期,徐汇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酌情判定葛某的堂弟分得遗产中的130余万元,葛某的房产被认定为无主财产,待变卖后所得款项收归国家所有。
类似葛某的情形 ,近年来在上海并非个案。上海是中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且是中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 。当前,中国的老龄化社会加剧 ,孤寡老人群体日益增多,单身现象和不育现象渐多,更加凸显无人继承遗产处置问题的重要性。
面对孤老们的身后遗产,如何公平公正地处理 ,远远不是法律条文那么简单清楚。尤其是面对每一个不同的个案,司法还必须穿透回死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微妙的亲情与人情勾连中,并平衡社会公共利益 。
近年来 ,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一些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纠纷案件。虽然民法典赋予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权责,并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遗产管理人如何更好履行职责 ,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如何实施,还需要更明确的流程指引。老龄化程度最高的上海,正在积极探索 ,为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提供更加便捷 、可操作的联动方案 。
一、孤老的身后财富,何去何从?
死亡突然到来,会让生前财富的身后处理变成一桩“悬案”。
430余万元存款和房子的原主人葛某,去世时是一位七旬老人。《财经》记者根据公开的裁判文书了解到 ,葛某人生经历曲折,早年丧母,晚年失去独生女(生前未育) 。女儿去世后 ,作为失独老人,葛某夫妇各自购买了一次性缴纳的年金保险。2019年葛某的妻子去世,随后葛某一人独自居住。葛某患有癫痫 ,去世前的几年多次前往医院就医 。2022年夏天,葛某猝死在家中。离世前一个月,葛某还曾前往银行办理一张30万元的存单手续。
妻子和女儿先行离世 ,在葛某去世前,其父亲、岳父母 、祖父母、弟弟也早已不在人世,这也就是说 ,葛某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因此,依据民法典规定,徐汇区民政局作为葛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某的遗产管理人。
2022年底 ,葛某的堂弟夫妇将葛某的遗产管理人徐汇区民政局起诉,要求分得葛某的全部遗产。葛某的堂弟表示,自幼与葛某关系密切 ,葛某因患病时常发作,他和妻子常去探望、送医 、照顾葛某,对葛某关怀扶助甚多 。在葛某去世后 ,为葛某办理丧葬等事宜。葛某的堂弟认为其属于对葛某扶养较多的人,故起诉要求分得葛某遗产。
在庭审时,徐汇区民政局认可葛某的堂弟尽了扶养义务 ,并答辩表示由法院综合考虑葛某堂弟对葛某的扶养程度、遗产数额等因素,确定葛某堂弟应分得的遗产份额。
经过审理,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下称“徐汇法院”)认为 ,葛某没有继承人,未查明葛某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葛某的堂弟虽非继承人,但在葛某生前对其进行了照顾,并在葛某死后为其办理后事并祭奠 ,属于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法院结合葛某堂弟对葛某的扶养时间和扶养程度、葛某的遗产等事实,酌情判定堂弟分得约130万元。
据了解 ,徐汇法院对葛某的遗产做出分配的判决之后,徐汇区民政局就葛某身后留下的房屋和剩余300万元存款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涉房屋的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公示期已满一年无人认领 ,法院作出裁判认定为无主财产,待拍卖、变卖后所得将收归国家所有。2024年8月,徐汇区民政局申请认定葛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万元为无主财产一案 ,徐汇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待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法院将依法判处。
关于此案 ,《财经》记者曾分别联系徐汇区民政局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葛某堂弟的诉讼代理人,截至发稿时均未有回复 。
二 、无主财产认定之诉的探索
在孤老的遗产清查和分配中,遗产管理人起到关键角色。
自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确定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 ,是中国法律制度中出现的新制度,也是法律赋予民政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 。但目前尚未有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实施细则,这一制度如何落实落细 ,还需进一步实践。
目前,一些地方先后出现了涉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纠纷诉讼。公开的案件中,遗产的原主人既有孤寡老人 ,也有单身的中年人 。诉讼的另一方,有去世之人的姨舅姑叔、侄甥辈,也有前配偶、不具有亲属关系但对死者尽到扶养义务的利害关系人。
上海市政协委员 、律师张玉霞 ,一直关注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何落地,并曾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张玉霞对《财经》记者表示,她观察到 ,近年来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一般为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或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案件相对其他原有类型案件,“案件量算少的,但确实有所增加 ,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重,该类案件数量可能会进一步上升 。 ”
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冬梅,审理过多起涉“孤老”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张冬梅法官对《财经》记者表示 ,自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以来,徐汇区法院先后受理多起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或者以民政部门作为被告的继承案件。这类诉讼反映遗产管理制度实施中存在诸多难题,比如遗产管理人在查清被继承人遗产、制作遗产清单等方面面临诸多障碍;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在管理跨区域遗产中存在现实困难;个别案件中,被继承人虽然有继承人但表示放弃继承的,遗产管理人接手管理遗产后发现 ,继承人存在转移、隐匿被继承人财产的情形;被继承人的遗产种类多样,既有存款,又有股权 ,还有古玩字画等,实际处理起来并不容易 。
因此,针对孤寡老人等群体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 、处置困难和前述实践中的难点,徐汇法院、徐汇民政局、徐汇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经多次充分沟通,三方于2024年8月签订《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协同管理工作机制》(下称“协同机制”),为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提供更加便捷 、可操作的联动方案。
上海是中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根据上海统计年鉴数据 ,2022年上海户籍人口1503.83万人,60岁及以上的户籍人口为553.40万人,60岁及以上的户籍人口占比为36.8% 。
张冬梅表示 ,协同机制为这类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具体包括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继承人的查明 、遗产线索和财产信息的查明、制作遗产清单和遗产接管、遗产的管理和资金提存、剩余遗产的处理以及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所规定的法律援助 、公告程序等等,充分发挥各方的职能优势并覆盖全流程。比如 ,该机制还融合公证处的职能,在涉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案件中,为个案设立专管账户 ,将现金资金提存至由公证处进行保管。又如,各相关部门全程协同处置,从法院立案受理到指定遗产管理人再到无主财产的处置,各个环节均有协同单位配合履职 ,确保全程公开、透明、依法依规 。协同指引还明确,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履行公告程序 ,在被继承人生前居住的社区等张贴公告;法院在收归国有前依法发布为期一年的无主财产认领公告。上述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 、透明的流程,在无人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被收归国有之前,穷尽手段筛选潜在的“权利人 ”。
自2022年以来 ,在徐汇法院受理的涉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有13起 。张冬梅表示,到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和对被继承人尽到照顾与扶养义务的远房亲戚,也有一些人自称持有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因此 ,这类案件还须审查债权债务关系,审查遗嘱或遗赠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无人继承和受遗赠的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中被继承人资不抵债 ,或者遗产不足以覆盖遗产管理人在查询、管理、处置遗产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在处理遗产纠纷案时,张冬梅法官和她的同事经常会前往被继承人居住的社区等地走访,以了解被继承人生前的情况 。在社区现场开庭时,也经常有旁听的老人们积极发问 ,如针对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以外 、对老人生前进行照顾和扶养的人是否可以分得遗产等。
张冬梅对《财经》记者解释,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人,需要综合考虑照顾的时长、程度和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等情况 ,综合确定可分得的遗产份额。这对法官来说,是一个相当精细的工作,需要全面考察案件实际情况 。比如对于身体状况和行为能力不同的被继承人 ,同样的照顾时长和照顾程度,具有不同的意义。有些是帮助被继承人送医,有些是进行物质帮助 ,有些则是提供精神慰藉,也有一些仅仅是亲朋好友间的往来,情形多样且不一而足。因此 ,最终法院在判定具体分得的遗产比例时,会根据不同的情形综合考量以确定适当的比例 。
三、孤老和单身者,身后财产传承的纠结
财富积累和传承,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考虑。那些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协议的人 ,或正考虑身后财富传给谁 、留给谁时,他们担心什么,或者会纠结什么?
刘千是中华遗嘱库的资深咨询顾问。刘千观察到 ,最近两三年来,孤寡老人主动咨询身后财产安排的比例有所上升,这或许与老年人法律意识提高、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普及身边公开的案例等因素有关 。
在咨询中 ,刘千发现,一些文化程度较高的老年人和天性豁达乐观的老年人,对身后的财产安排并不忌讳 ,他们对遗嘱的态度相对开放,并能积极主动安排。
刘千对《财经》记者表示,这些孤寡老人通常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我年老之后 ,腿脚不利落,养老问题如何解决?另一个问题是,我的财产未来会给谁?
工作和居住在大城市的一些孤寡老人,财产数额相对而言并不低 ,他们或拥有一套或两套房子,积有一些存款,还有一定数额的退休金。
刘千观察到 ,一些孤寡老人会表示将身后财产分给亲属(非法定继承人)或照顾自己的人,甚至有可能是照顾他的邻居、好友等 。他们的想法相对简单,“我老了以后 ,谁照顾我,我就给谁(财产)。”对他们来说,财产没有多大意义 ,人生走到最后一段旅途,钱都是身外之物,就看对方是否对他好 、能否保障他最后一段人生旅程的生活质量。
也有一些人没有亲属 ,或认为亲属可能无法依靠,会希望将自己的财产捐赠,捐给国家的有关部门、公益组织、读书时的学校等,“也有人表示捐给中华遗嘱库”。
刘千曾接待过一位来咨询的老人 ,属于“丁克 ”家庭无子女,对方的老伴儿去世后成为孤寡老人 。老人一生都在攒钱,在北京市中心城区拥有两处住房 ,没有近亲属。前来咨询时,老人已将资金部分的财产做了安排,分配给自己的旁系亲属 ,每人分得数十万元。房产价值不低,将来如何处置成了难题,留给哪一个亲属 ,让老人很为难,还担心在自己和配偶的家族间引发矛盾 。
经过两三年的仔细衡量,这位老人与照顾其较多的一位旁系亲属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老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 ,约定这位亲属对老人进行扶养和照顾,支付看病就医费用,并负责身后丧葬等事宜,待其去世后房产将赠与对方。
有一些孤寡老人则存在困惑 。刘千表示 ,他们不知道身边的亲属(非法定继承人)和照顾他的人靠近他时都有什么想法,亲属们谁是真心对待他?如果晚年不能信任亲属,“那么我信任谁?”
这些困惑 ,咨询师无法解决,需要当事人自己斟酌,作出决断。
有一些老人思来想去决定立遗嘱 ,却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合法有效订立遗嘱。还有一些老人则认为,做遗嘱这件事儿 ,为时过早,是否等年龄更高再做 。“有人会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生活得很好。”刘千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华遗嘱库已经向全国提供遗嘱咨询47万余次,登记保管31万余份遗嘱,遗嘱生效8721份 。11年多以来,立遗嘱人群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至67.82岁 ,遗嘱人年龄趋向年轻化。
从事遗嘱咨询工作,让刘千观察到当代社会的现象。比如,单身人士的婚姻观 ,少子化和不婚不育带来的家族人口减少,亲情间的情感联结变化,一些人以金钱利益为衡量的观念 ,不同代际之间的遗嘱观念差异等。刘千发现,有大龄的单身人士,且多是单身女性 ,会在积累一定财富后主动提前安排身后的遗产 。一些单身人士认为,亲属关系固然重要。但在当前社会,如果远离家乡在外地发展 ,双方缺少往来、观念不同,很难对他的发展和老年生活有所帮助,在将来安排身后财产时,可能会与老年人的惯常做法不同。
年过40岁的单身女士赵茗(化名) ,在北京有稳定的工作,拥有一套住房 。最近这些年,章茗偶尔会思索将来年老时财产的去留问题。章茗告诉《财经》记者 ,前些年父母还想着是否帮她置换一套更大的房子,但是她打消了父母的这一想法,希望父母晚年老年过得更安适。在老家 ,一些孤寡老人会按照约定俗成的做法,哪个亲戚在老年照顾他,就把财产给对方 。章茗则希望随心享受生活 ,“不会太节约,该花的就花掉,剩余的财产可以考虑捐给公益组织。”不过 ,章茗希望安排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管理人,监督将来财产的分配和执行。
四 、为何需要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与社会背景相适应 。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对《财经》记者表示,人口老龄化加剧 ,遗产继承案件大幅增长。家庭财富积累的增多、人口迁徙流动的加剧,财产分布往往跨越多个地域,而不同地区的继承手续可能存在差异 ,导致跨地域、跨区域的财产处理难度加大,需要专业的遗产管理人才来协助处理。通过专业化管理,确保遗产妥善处置 ,避免纠纷,同时平衡继承人 、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应对老龄化、少子化的重要创新。 ”
其实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最早出自中国1985年的《继承法》 ,当时的继承法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杨立新是著名立法专家 、民法典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对《财经》记者指出,域外不少国家都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但是域外一些国家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与中国有所不同。1985年的《继承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部民事立法,第一部民事立法是1950年的婚姻法,可见这些法律的重要性 。
回顾当时 ,杨立新称当时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很少。上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杨立新是吉林省通化地区(后改市)的一名民事法官,那时当地中级法院一年受理的继承纠纷二审案件也仅十余件 ,争议的财产价值不大,一般是锅碗盆和家具之类。目前,继承纠纷案件的数量和争议财产价值均有大幅攀升 。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公开数据 ,2023年中国法院共审理继承一审案件收案数13.8万余件,即便是在2005年,同类型的案件数量是1.8万余件。
杨立新解释称 ,1985年的《继承法》,立法时的主要参照系是前苏联法律制度。1985年继承法与当时的社会相适应,初步确立了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与保护制度 。2014年11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 ,杨立新作为立法专家,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民法典继承编专项课题召集人、牵头人,全程参与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
当时杨立新认为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编纂民法典 、将《继承法》修订为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抓住机遇 ,对中国现行继承制度进行改革 。杨立新提出多项立法建议,比如《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法定继承顺序过少等,这些应在立法时予以修改和完善。但最终出台的民法典 ,除了增加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的情形,其他的立法建议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关于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张玉霞表示 ,这一制度下,可通过遗嘱指定或法院依法确定,负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情况 、防止遗产毁损、处理债权债务、分割遗产等。但因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细化完善的操作细则及资质标准,民政部门、公证处 、法院、服务机构正在进一步探索中 。
2024年12月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民政部门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意见对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信息查询、各区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等作出规定 。该意见还明确,各区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 ,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认定剩余遗产无主并收归国家所有的 ,由区级民政部门申请作出判决的法院执行。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主要用于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 、文、卫等公益事业。
2025年1月,在上海市政协会议上 ,张玉霞递交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实施的相关建议 。张玉霞提出多项建议:细化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规则;民政部门细化遗产管理人权责制度,完善与各部门单位的衔接措施;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后续诉讼案件,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要审慎查明案件事实 ,不能仅凭债权凭证认定现存债权;对于无继承人的情况,民政部门安排街道、居委,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定期排查 ,发现存在无继承人的,上报民政部门及时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 、宣告无主收归国有。
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陈凯建议 ,加强传播和推广,提高遗产管理人的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目前社会对于该制度的认知仍旧不足,很多人并不了解该制度的立法初衷和本意 ,导致了公众不知道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 。”除此之外,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遗产管理人专业标准、成本高 、缺少评价公示机制和公示平台等,都待解决。
工作日常与老年人频繁接触的刘千则呼吁 ,社会更多关注那些孤寡老人。在他看来,老年人年高体衰后,在家里去卫生间,挪动起来走几步都费劲 ,这些就会加重老人心理的脆弱和对他人的依赖程度 。
如果是有一定财产量的孤寡老人,又提前不做妥善安排,“就像一个小孩抱着一堆金银珠宝在闹市上走动。”刘千说。